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残疾人;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残疾人;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办事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受理条件:符合服务对象要求,可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均可申报
办事程序:
1、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2、社区(村)专管员登录“系统”,预审申请人所提交信息,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现场查验。将材料齐全、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查;
3、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市、县人社部门审批;
5、市、县人社部门对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发至申请人。
受理条件:符合服务对象要求,可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均可申报
办事程序:
1、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2、社区(村)专管员登录“系统”,预审申请人所提交信息,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现场查验。将材料齐全、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查;
3、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市、县人社部门审批;
5、市、县人社部门对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发至申请人。
咨询电话:0550-303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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